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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杰:
您好!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已被撤销而无法对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根据实践经验,若有证据证明已被注销的上海衡山集团公司衡山度假村与新注册的上海衡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是一致或及其相似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会予以受理。
如有需要,请与我所联系,预约时间至我所面谈,以方便我所更好了解具体情况并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管理员回复
: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根据2009年1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管理员回复
答:你所反映的情况需要准确界定玩忽职守,具体需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辞退的,可以辞退不用赔偿。如果只是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损失不大,公司不应该辞退员工的。
一般的公司都有员工手册之类的,对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要求员工赔偿,比如从工资中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条款来看,工作上的失误要看程度,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你违反了以上条款中列明的事项,而辞退员工的话,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朱先生
2021-06-2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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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
2016-06-18 23:54
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对员工降职降薪后调动工作岗位
尊敬的上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们:您们好!
我是2015年10月份参加一家大型上市房地产公司旗下的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场招聘会,随后被公司招聘为技术经理岗位(具体的是负责新建楼房的技术总工程师)一职位,11月10日到公司报道并办理入职手续,实习期三个月合同三年,在今年的2月份收到公司人力资源的转正申请表,平时月大上班31天月小30天,项目部报给公司的考勤每月只有25.5天,平时上班白天开会晚上要加班做各项技术方案和整理白天的会议汇报资料,经常加班到凌晨1~2点中才回宿舍睡觉,在5月份接到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电话,说甲方投诉我提交的资料不及时(甲方就是负责开发建设管理的出钱建新楼盘的管理方),要对我降职降薪(每月降低3千元)并调离现在工作地点,去外地项目部上班。
随后我问了甲方的负责人说他们没有投诉我,一切都是公司人力资源部想给我降低工资的借口,我没答应公司人力资源对我降职降薪的要求,人力资源在6月6号就给我发短信说“让我在三天之内赶回公司报道,否则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将做自动离职处理”6月7日给我发短信“项目部没有安排我的工作,我已经旷工一天,要我当天必须务必赶回公司”因为这一事心情不好晚上出去跑步,有虫子飞到眼睛中,就在其他售楼部样板房里边拿了一副太阳眼镜,准备跑完步还回去,结果被保安抓住说我偷东西并报警,随后派出所的把我带回审理在派出所拘留,关到第二天早上9点把太阳眼镜交给派出所警官,派出所对我做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6月12日上午9点拘留期满被释放。6月13日就回公司找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就要哦我写离职申请书,没有任何补偿,还说她就凭派出所给她发的我被拘留5天的单子说就可以辞退我,我说既然你公司说我违反公司规定那就给我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函(准备拿到解除函后去劳动仲裁),我没写辞职书就回到项目部,随后人力资源经理安排另外一人事给我打电话要我回去谈补偿的事,我上午回公司一直等到下午4点50分离开公司,我说你们人力资源部把劳动合同条款弄清楚后拿出诚意在跟我谈,没返回公司就直接回项目部,第二天继续正常上班,现在我听到项目上管理考勤的人员说不给我记算6月份的考勤。(是我以前公司的一个同事向我推荐的您们律师事务所)
想要咨询的问题:
1、请问公司做出对我降职降薪一事是违法的,属于重大劳动合同变革条款,我有权拒绝不接受,后面因派出所拘留一事公司说我旷工,要我写自动离职书不合理?就算我离职的话是否还是要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公司要是否需要给我2倍的经济补偿金?
2、在我上班期间15年11月到今所有周六周末全部没休息,按劳动合同法周六周日算加班工资是平时的150%,每天超出8小时外,晚上加班到凌晨1~2点这部分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
3、没进公司之前,应聘时跟公司人力资经理面谈的每个月手机话费补贴300元每个月,车旅交通补贴每月200元,电脑补贴每月150元(我们都是用的自己电脑办公)到今天都没给我发放,以上所有补贴我现在可以继续找公司要还是找项目部经理要?
4、我入职到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没有发给我公司员工管理手册、也没有就员工管理手册中的类容进行给我培训并签字留底,我跟本就不知道员工手册里面的任何类容,公司说我在被拘留5天的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按旷工处理这一处罚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无效的吗?
5、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说没有安排我的具体工作,这事跟我没关系,是她公司不安排我工作的,而不是安排我不做或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但在这期间,我下面的施工员有不懂的不清楚地方问我,我还是很耐心的给他们解决并处理了很多技术方面的事,现在我继续正常在项目部上班,如果6月底项目部管理考勤的人员不给我上报6月份的考勤的话,我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以上问题恳请律师耐心帮我解答为盼,诚挚的谢谢各位律师!
我是2015年10月份参加一家大型上市房地产公司旗下的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场招聘会,随后被公司招聘为技术经理岗位(具体的是负责新建楼房的技术总工程师)一职位,11月10日到公司报道并办理入职手续,实习期三个月合同三年,在今年的2月份收到公司人力资源的转正申请表,平时月大上班31天月小30天,项目部报给公司的考勤每月只有25.5天,平时上班白天开会晚上要加班做各项技术方案和整理白天的会议汇报资料,经常加班到凌晨1~2点中才回宿舍睡觉,在5月份接到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电话,说甲方投诉我提交的资料不及时(甲方就是负责开发建设管理的出钱建新楼盘的管理方),要对我降职降薪(每月降低3千元)并调离现在工作地点,去外地项目部上班。
随后我问了甲方的负责人说他们没有投诉我,一切都是公司人力资源部想给我降低工资的借口,我没答应公司人力资源对我降职降薪的要求,人力资源在6月6号就给我发短信说“让我在三天之内赶回公司报道,否则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将做自动离职处理”6月7日给我发短信“项目部没有安排我的工作,我已经旷工一天,要我当天必须务必赶回公司”因为这一事心情不好晚上出去跑步,有虫子飞到眼睛中,就在其他售楼部样板房里边拿了一副太阳眼镜,准备跑完步还回去,结果被保安抓住说我偷东西并报警,随后派出所的把我带回审理在派出所拘留,关到第二天早上9点把太阳眼镜交给派出所警官,派出所对我做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6月12日上午9点拘留期满被释放。6月13日就回公司找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就要哦我写离职申请书,没有任何补偿,还说她就凭派出所给她发的我被拘留5天的单子说就可以辞退我,我说既然你公司说我违反公司规定那就给我发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函(准备拿到解除函后去劳动仲裁),我没写辞职书就回到项目部,随后人力资源经理安排另外一人事给我打电话要我回去谈补偿的事,我上午回公司一直等到下午4点50分离开公司,我说你们人力资源部把劳动合同条款弄清楚后拿出诚意在跟我谈,没返回公司就直接回项目部,第二天继续正常上班,现在我听到项目上管理考勤的人员说不给我记算6月份的考勤。(是我以前公司的一个同事向我推荐的您们律师事务所)
想要咨询的问题:
1、请问公司做出对我降职降薪一事是违法的,属于重大劳动合同变革条款,我有权拒绝不接受,后面因派出所拘留一事公司说我旷工,要我写自动离职书不合理?就算我离职的话是否还是要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公司要是否需要给我2倍的经济补偿金?
2、在我上班期间15年11月到今所有周六周末全部没休息,按劳动合同法周六周日算加班工资是平时的150%,每天超出8小时外,晚上加班到凌晨1~2点这部分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
3、没进公司之前,应聘时跟公司人力资经理面谈的每个月手机话费补贴300元每个月,车旅交通补贴每月200元,电脑补贴每月150元(我们都是用的自己电脑办公)到今天都没给我发放,以上所有补贴我现在可以继续找公司要还是找项目部经理要?
4、我入职到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没有发给我公司员工管理手册、也没有就员工管理手册中的类容进行给我培训并签字留底,我跟本就不知道员工手册里面的任何类容,公司说我在被拘留5天的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按旷工处理这一处罚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无效的吗?
5、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说没有安排我的具体工作,这事跟我没关系,是她公司不安排我工作的,而不是安排我不做或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但在这期间,我下面的施工员有不懂的不清楚地方问我,我还是很耐心的给他们解决并处理了很多技术方面的事,现在我继续正常在项目部上班,如果6月底项目部管理考勤的人员不给我上报6月份的考勤的话,我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以上问题恳请律师耐心帮我解答为盼,诚挚的谢谢各位律师!
朱嘉杰
2016-05-29 08:34 | 浦东新区惠南镇惠东村327号
求援
林峰律师:
上海衡山(集团)公司衡山度假村隶属上海衡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度假村)。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88号。
我原是度假村的一名员工,2001年4月招聘入职,职位音响师。从入职到2016年4月30日因改制而劳动关系终止,期间从未离职过。虽然入职后的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安排在承包部门工作,但想到是国有单位并办理过入职手续且工作稳定,也就没有过于去追问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期间也签过由度假村出具的部分劳动合同。
现度假村改制,2016年4月19日通知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在商谈工龄补偿部分中,度假村以 “2001年7月自动离职过和在承包部门工作期间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把我从2001年4月—2011年6月的工龄不计算在内,只计算2011年7月—2016年4月的工龄,且用利益引诱的方式要求尽早签订终止协议书。在提出异议但又无助(奈)的情况下,2016年4月25日我签了终止协议书。
2016年5月13日,我欲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来依法裁决“确定2001年4月—2016年4月与度假村的劳动关系时间是连续的”请求事项。在调取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中,才得知单位名称(上海衡山集团公司衡山度假村)在2014年6月24日已注销,2015年4月13日重新注册登记新的名称(上海衡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话劳动关系涉及到已注销名称的单位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不受理,而2015年4月13日注册的新名称单位与请求事项的时限就更不受理(实质上还是同一个单位)。用人单位找不到了?!
再细看签过的部分劳动合同,不是单位名称不对就是已注销的单位名称,终止协议书又是新注册的单位名称。难道签的都是虚假合同?
该通过什么途径(部门)来维护我的劳动权益?
难道国有单位也这样来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望援助!
朱嘉杰(T:15801998537)
2016-5-29
上海衡山(集团)公司衡山度假村隶属上海衡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度假村)。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88号。
我原是度假村的一名员工,2001年4月招聘入职,职位音响师。从入职到2016年4月30日因改制而劳动关系终止,期间从未离职过。虽然入职后的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安排在承包部门工作,但想到是国有单位并办理过入职手续且工作稳定,也就没有过于去追问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期间也签过由度假村出具的部分劳动合同。
现度假村改制,2016年4月19日通知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在商谈工龄补偿部分中,度假村以 “2001年7月自动离职过和在承包部门工作期间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把我从2001年4月—2011年6月的工龄不计算在内,只计算2011年7月—2016年4月的工龄,且用利益引诱的方式要求尽早签订终止协议书。在提出异议但又无助(奈)的情况下,2016年4月25日我签了终止协议书。
2016年5月13日,我欲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来依法裁决“确定2001年4月—2016年4月与度假村的劳动关系时间是连续的”请求事项。在调取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中,才得知单位名称(上海衡山集团公司衡山度假村)在2014年6月24日已注销,2015年4月13日重新注册登记新的名称(上海衡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话劳动关系涉及到已注销名称的单位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不受理,而2015年4月13日注册的新名称单位与请求事项的时限就更不受理(实质上还是同一个单位)。用人单位找不到了?!
再细看签过的部分劳动合同,不是单位名称不对就是已注销的单位名称,终止协议书又是新注册的单位名称。难道签的都是虚假合同?
该通过什么途径(部门)来维护我的劳动权益?
难道国有单位也这样来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望援助!
朱嘉杰(T:15801998537)
2016-5-29

朱嘉杰:
您好!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已被撤销而无法对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根据实践经验,若有证据证明已被注销的上海衡山集团公司衡山度假村与新注册的上海衡山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是一致或及其相似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会予以受理。
如有需要,请与我所联系,预约时间至我所面谈,以方便我所更好了解具体情况并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傅先生
2014-07-24 14:45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问:在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认定,各地经常会发生争议。分歧就在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根据2009年1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沈闻
2014-07-24 14:41
员工玩忽职守,公司辞退该员工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问:有个员工(保安队长)玩忽职守,一个情况就是公司东西被偷盗了,一个情况就是公司员工被打了,还有一个就是闹事人员未得到及时制止。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予以解聘,现在员工要闹着给补偿,这样法律上面是怎么界定的?

答:你所反映的情况需要准确界定玩忽职守,具体需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辞退的,可以辞退不用赔偿。如果只是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损失不大,公司不应该辞退员工的。
一般的公司都有员工手册之类的,对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要求员工赔偿,比如从工资中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条款来看,工作上的失误要看程度,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你违反了以上条款中列明的事项,而辞退员工的话,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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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行政拘留期间不成立旷工;若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
2,三种工时制:一,标准工时制;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不定时工时制,不同工时制加班工资不同
3,口头合同有效,公司应当支付补贴
4,可以以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
5,本案中,劳动合同并未解除,若公司不发放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需注意因为公司不记考勤,你需要自己对自己的出勤情况进行证明,并尽可能保存书面证据
如有需要,可以致电预约时间来律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