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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其他不同的工时制度,法律予以认可的其他工时制度有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同工时制度下职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各不相同,作为用人单位,全面了解不同工时制度与加班费之间的关系,可依法选择实施适当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作为劳动者,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所采用的是何种工时制度以及该工时制度下相应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同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需要满足: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3、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三类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即可。
标准工时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没有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即只要在一天内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的,没有加班费;2、法律规定每周必须保证休息一天,如果每周做六休一,但平均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没有加班费;3、关于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执行,对于超时加班的,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仲裁只关注是否应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不追究超时加班等问题;4、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工作周期内的周休息日工作的,没有加班费;2、工作周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须支付加班费;3、工作周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当天职工休息的,应补休一天。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的工作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任何时间进行工作,都不属于加班。
不定时工时制下需注意一点:不定时工时制下,关于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无加班费的问题,目前各地规定不一。有些地区,比如上海,在《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里规定了企业应当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另外,比较特殊且实践中很常见的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费问题也在此予以说明。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制并不是一种工时制度,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是不同概念)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计件工资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最后,附上三类加班费率和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三类加班费率
加班种类 加班工资待遇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法定节假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即使安排补休的,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3、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4、计件工资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5、计件工资制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6、计件工资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计件单价×150%×件数
(月工资为月正常工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年休息日(周六和周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

时准
2014-07-21 05:54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王华
2014-07-08 14:11
加班工资计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的?谢谢

虽然我国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其他不同的工时制度,法律予以认可的其他工时制度有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同工时制度下职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各不相同,作为用人单位,全面了解不同工时制度与加班费之间的关系,可依法选择实施适当的工时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资的支出;作为劳动者,清楚的知道自己所在单位所采用的是何种工时制度以及该工时制度下相应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同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需要满足: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3、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时制下,按照三类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即可。
标准工时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没有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即只要在一天内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的,没有加班费;2、法律规定每周必须保证休息一天,如果每周做六休一,但平均每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没有加班费;3、关于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执行,对于超时加班的,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仲裁只关注是否应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不追究超时加班等问题;4、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额定的工作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季工作时间、平均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向其支付加点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工作周期内的周休息日工作的,没有加班费;2、工作周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须支付加班费;3、工作周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当天职工休息的,应补休一天。
三、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时制没有固定的工作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任何时间进行工作,都不属于加班。
不定时工时制下需注意一点:不定时工时制下,关于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无加班费的问题,目前各地规定不一。有些地区,比如上海,在《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里规定了企业应当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另外,比较特殊且实践中很常见的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费问题也在此予以说明。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制并不是一种工时制度,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是不同概念)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计件工资制下需注意以下几点:1、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部分仍按超额计件的办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最后,附上三类加班费率和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三类加班费率
加班种类 加班工资待遇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法定节假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即使安排补休的,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300%×加班天数
2、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00%×加班天数
3、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延长工作小时时间
4、计件工资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5、计件工资制在休息日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6、计件工资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计件单价×150%×件数
(月工资为月正常工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年休息日(周六和周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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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二、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