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能够复印、查阅
劳动仲裁庭审笔录能够复印、查阅
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6条才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这里的案卷,当然应当包括庭审笔录在内。
劳动仲裁案件的案卷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对劳动仲裁活动全面和客观的记录,特别是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状况最集中的反映。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6条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因此,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印,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