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结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 公司补偿员工各项损失2万余元
北京审结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
公司补偿员工各项损失2万余元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 田 浩)因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导致老板误解并被辞退,满腹委屈的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了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东方美公司诉称,李女士于2009年6月8日入职其公司,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离职并于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辩称,2013年6月4日,其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被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为其因工作原因而发,故违法将其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即李女士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
李女士认为,由于东方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文字,并进行了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该评论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其的意思表示。后唐总于6月6日通过辞退意思明确的短信内容再次确认辞退事宜,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
对此,东方美公司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
诉讼中,法庭将本案所涉微信互动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进行了保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对互动记录和短信记录进行编辑、更改和删除,亦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的微信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承受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该项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亦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东方美公司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李女士在唐总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释,而唐总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同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作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法官提醒■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本案即为首例认定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案件。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此外,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2014年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4年07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