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出车祸 责任谁承担

试驾出车祸 责任谁承担

      2012年11月,曾先生到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试驾奔驰小轿车,在行驶中曾先生突然看到前方路上横着一个挡板,他赶紧踩刹车,由于车速过快,又是下坡,路面还有沙子,车辆一个打滑,冲上马路绿化带导致翻车,幸好安全气囊及时弹出,车上人员才无大碍。但是,奔驰车却撞得很惨。经交警部门认定,曾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汽车销售公司与曾先生签订了一份《车辆事故协议》,双方约定,如果有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费用,曾先生负责赔偿。协议签订后,曾先生还交了5万元押金。

    经查,这辆奔驰车的新车购置价为28.3万余元。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显示,事故造成的损失高达25.6万余元。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定损协议书》,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车辆损失19.5万元。

    获悉保险公司赔付后,曾先生找汽车销售公司想要回自己的5万元押金,却遭到了拒绝。曾先生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5万元押金。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也提起反诉,要求曾先生赔偿保险理赔差额5.2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万余元、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6万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曾先生要求退还5万元押金的诉求,酌情认定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为3万元,由曾先生赔偿,驳回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试驾形成无名合同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黄玉梅分析认为,随着汽车交易市场的日渐兴旺,试驾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营销策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当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试驾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目前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黄玉梅分析说,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进行试乘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试驾活动是双方缔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汽车经销商通过试驾活动,向潜在的客户推销产品;而消费者通过试驾了解车辆的性能,借此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车款车型。试乘试驾活动中,双方实际形成提供和接受服务的无名合同关系。

    汽车销售商作为汽车销售专业经营者及试驾服务提供者,应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基本保障义务。汽车销售商负责的事项包括提供试驾车辆、安排试驾时间、试驾路线,陪驾人负责讲解车辆性能及提示等。试驾者作为试驾车辆的驾驶人,则应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规范。

    黄玉梅表示,试乘试驾活动中,试驾人作为驾驶人,汽车销售商通过安排试驾路线及提供陪驾人作为车辆的辅助控制人,双方实际对试驾车辆进行了共同控制,双方也通过试乘试驾活动各自获益,故试驾车辆发生车祸造成损失,原则上应由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至于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应结合双方各自的义务,考虑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判断。此外,汽车销售商拟定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试驾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汽车销售商与试驾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试驾车辆损失的责任分担作出约定,试驾人负责保险不予理赔部分的车辆损失,符合车辆损失共同分担的原则,且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判决主要依据双方协议予以分配责任。

    对此,黄玉梅提醒说,对于消费者,购车要尽量选择到有品牌的销售商处购买。试车时,应选择有保险的试驾专用车,如出现意外,试驾者一般无需负太多责任。相反,试驾车如果没办理保险,万一试车过程中出现事故,试驾者则可能面临高额赔付。而对于汽车销售商,要注意给试驾车辆投保;注意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试驾前要审查试驾者的驾驶证件;作为专业经营者,还应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基本保障义务,要将汽车性能、安全情况、试驾路线、路况详尽告知试驾者,并在试驾过程中给予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