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垫付赔偿款 法院判责任方返还

教育局垫付赔偿款  法院判责任方返还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杨长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教育部门从缓和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出发,先行代事故责任方垫付赔偿款。之后,教育局将事故责任方告上法院,要求索回垫付的钱款。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责任方应返还教育局代为垫付的钱款。

    2010年,厦门育青旅行社与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学签订合同,承担学校师生上下学接送。旅行社随即将业务转包给陈某,陈某指派司机蔡某负责接送业务。2010919日上午,蔡某接送完师生后,正打算从学校离开,车辆刚行驶不远,就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蔡某撞倒了途经的4名路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32伤。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误认为该肇事车辆是小学的校车,多次到学校门口吵闹,并冲击学校,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为安抚受害者家属,恢复正常教学秩序,2010年年底,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出面,与育青旅行社签订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约定: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教育局先行向受害者家属垫付60万元赔偿款,以消除受害者家属误会。同时还约定,该款项的处理最终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责任方承担。

    该交通肇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事故责任由车主陈某承担,并由保险公司、旅行社和学校等共同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其中旅行社承担100%的连带责任,学校等各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交通肇事案件审结后,教育局认为,自己系交通事故的案外人,之前为维护社会稳定,自己通过旅行社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了60万元款项。现法院既然判决旅行社承当100%的连带责任,各方责任也都确定。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将其先行垫付的60万元返还。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是按照教育局的委托代为转支付60万元,是合法的代理行为,不必承担返还义务。且在事故责任中,自己仅是交通事故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并非直接责任人,只有在陈某没有能力承担的时候,自身才承担相关的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教育局系代责任方垫付赔偿款。现在各责任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已经执行完毕,并未对60万元的讼争款项进行任何扣减。旅行社作为事故责任方之一,所负的连带责任范围超过了讼争款项金额。教育局并非事故责任方,因此该行为可认定为其垫付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旅行社应返还教育局代为垫付的款项60万元及其利息。

    主审本案的法官杨丽芬告诉记者,教育局代垫赔偿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教育局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而其代垫行为为事故责任人分担了部分赔偿义务,缓和了受害人及家属的情绪,避免了更大的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从实际上为事故责任人减少了损失。教育局的代垫赔偿款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4067日 第三版